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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确保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气象局制定了《山东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2021年3月26日
山东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各设区的市政府组织相关区域管理机构,针对特定的区域,依据雷电发生频率、强度、时空分布特征以及国家有关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该区域内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致灾影响做出的整体性、区域化评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需要开展评估的区域。列入负面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单独项目评估。
第五条省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加强全省范围内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与经验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气象资料获取、分析、处理能力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经验,并能独立完成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章 编制和评审
第七条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时,应当编制评估方案,进行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在对区域雷电发生频率、强度、灾害情况、地理地质情况等气候和地理勘察的基础上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科学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对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结论负责。
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资料,现有的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需要,确需开展现场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八条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合法性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探测环境和探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说明;
(三)区域气候特征分析;
(四)区域雷电环境分析、区域及周边历史雷电灾害情况分析、区域雷电易发区等级划分、区域典型建筑防雷类别及雷电防护等级分析、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综合结论;
(五)项目遭受雷击可能导致的损坏;
(六)雷电防护设计指导意见;
(七)施工过程中防雷安全指导意见。
第九条区域管理机构根据规划和建设实际需求组织对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区域内规划或建设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由区域管理机构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技术评审。评审不通过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条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为该区域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制定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对于已完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区域,入驻建设项目共享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进行针对性补充评估。
第十二条区域内规划或建设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
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中受委托的图纸审查机构应当结合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进行设计技术评价,发现防雷类别、防护等级和设计方案等不符合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结论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图审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或区域规划出现重大调整,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2021年3月26日印发